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11:45 | 浏览次数: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切实提升我市社会反恐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举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资助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下列情况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本市公安机关公开征集的正在核查、侦查的涉恐涉暴违法犯罪主要嫌疑人、重要关系人以及重要人证、物证等情况线索;  

   (二)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情况线索;  

   (三)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情况线索;  

   (四)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情况线索;  

   (五)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情况线索;  

   (六)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情况线索;  

   (七)其他涉恐涉暴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情况线索。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拨打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五条  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群众公开实名举报。  

   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并提供有效通讯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有奖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工作。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我市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八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4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3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九条  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十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线索采用公安机关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奖励工作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多人举报同一涉恐涉暴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十四条  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  

   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有奖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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