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一、新生婴儿可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证明;
(五)知情人工作单位或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06年7月
上一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渝享有的权利 下一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渝享有的权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