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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16周岁以下(在校学生19岁以下)子女,本着自愿的原则随父、随母均可。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房产(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父母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子女原籍户口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含全户住址页和人口增减页);
(五)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原籍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
(六)在校生的学籍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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