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平安提示2016004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09:54 | 浏览次数:

中国警察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旭东报道: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江西省南昌市周某等被告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被告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被告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信息诈骗案等9个案例,共同特点是诈骗数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数多、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的惩处力度。此次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进一步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并加强与公安、电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提升打击整治能力,提升源头监管能力,提升宣传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电信网络秩序。

案例一:江西省南昌市周某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某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某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某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某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某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来源:中国警察网)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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