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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违反《反间谍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二)实施间谋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三)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四)明知他人有间谋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七)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境外人员违反《反间谋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境外“间谍”组织会挑选什么人策反利用?
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目前被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普通群众并不少见。其中,有条件接触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退伍军人、军工企业工作人员、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留学生等人群,都是境外“间谍”组织关注的对象。普通的军事发烧友、军事基地周边居民甚至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策反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值得警惕的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核心领域、要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情报窃密以及渗透策反活动,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四、我们该如何防范间谍?
(一)网络交友须谨慎
在通过网上或是手机应用程序交友、聊天时,不要轻信他人,不要谈论敏感话题;对无故加为好友的陌生人仔细鉴别身份,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拍摄军事设施、政府大楼等敏感目标,更不要随意转发到朋友圈。
(二)出境旅游公干要小心
因公出境或是出国旅游时,不要随便暴露身份,不要出入涉黄、赌博等复杂场所,不要随便接触来路不明的人,防止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攀拉;与境外人员接触过程中,不要谈论敏感话题。
(三)守口如瓶知密不泄密
不在亲戚或朋友间谈论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尤其要注意不在各种聚会中茶余酒后自我炫耀。
(四)使用互联网需谨慎
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区分内、外网的使用,不将内网、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进行联接,也不要随意将他人提供的存储设备连接到内网计算机;要遵守保密协议所规定的要求,不扩散知密信息。
(五)一旦犯错应立即自救
在特定环境下误入歧途的人员,并不是无可救药。《反间谍法》专门设置了两条特殊规定。如发生被境外间谍情报组织策反、利用等情况,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如在境外发生被胁迫、诱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六)给予反间谍工作大力支持
人民群众的发现和举报是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有效惩治间谍行为的重要途径。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个人和组织应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如实提供自己了解的情况,同时还要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党委保卫部 保卫处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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