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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焊气割作业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外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況、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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