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安全提示(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 17:29 | 浏览次数:

重庆十二条措施防上海大火悲剧上演

(2010年11月17日07:42:10 来源:华龙网)

 

 

16日下午,重庆市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消防总队联合召开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研究出台了“三禁止、四强化、五必须”的工作措施,防止施工工地大火悲剧在重庆重演。

今年以来,全国在建工程火灾多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我市在建工程众多,市容整治、建筑外立面整治大面积铺开,火灾形势十分严峻。据市消防总队透露,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几起影响较大的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例如10月31日,江北区北城艺术大厦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就是因工人使用电焊工具不慎引燃可燃物,现场防火看护人擅离岗位造成火灾。

针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今日的紧急工作会提出了“三禁止、四强化、五必须”工作措施。会议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需紧急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重点对施工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考评内容,切实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

“三禁止”:

一是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二是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是禁止违章动火、违章吸烟和违规操作。

“四强化”:

一是强化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配置。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便随时进行现场处置。施工现场内部,还要借用室内消火栓,铺设消防水带,加强监护。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或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

二是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落实。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施工用电线路管理,及时消除施工作业面的可燃物,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是强化消防知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的提升。针对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频繁、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施工单位要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的要求,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使施工人员切实达到“一懂三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是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防火规定的执行。去年9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的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江苏南通、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发生火灾的在建工程,均使用了违反规定要求的外保温材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进行设计,审图机构要将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重点审查内容,并应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必须”:

实施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动火审批手续、必须清除现场及周边的可燃物、必须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必须配置消防器材进行现场保护、必须做到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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