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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2、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该怎么处理?
《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目前,全国统一的间谍行为或线索举报电话12339已正式开通,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3、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人身、财产危险怎么办?
《国家安全法》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面临危险地,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4、国家安全机关会监听普通公民么?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3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人民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法的一大亮点,突出体现在妥善处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比如,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等。
5、国家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有什么奖励政策?
对于群众举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6、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国家安全法》第42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责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包含了丰富的内容:
(1)首次在法律中全面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专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既明确了对外情报工作的职责,也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和防范、制止、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
(2)首次将国家安全机关所承担的国家安全情报职责写入国内法律,这是隐蔽战线工作立法一大突破,开启了情报工作从主要依据政策向转向依据法律的新篇章。
(3)将国家安全机关列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三大主责机关之首。这是长期以来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一系列要求和一贯的信任的体现,也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7、港澳特别行政区也适用国家安全法么?
《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15条规定:“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这两条既是直接明确的规定,也与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紧密衔接,不仅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是全民“共同义务”,而且进一步宣示了维护“一国两制”的方针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坚定决心。在此基础上,第40条第3款直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体现了中央对涉及港澳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的政治决断: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国家安全法、只能有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安全法必须涉及港澳,甚至台湾,必须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必须体现港澳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宣传资料来自重庆市国安局)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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