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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严格印章刻制审批,杜绝和减少私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刻制印章按照属地分级审批的原则,市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大专院校、驻渝部队、外地(地级)驻渝办事机构印章的审批以及其它需要由市局审批的印章;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审批所在地用章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用章单位凭审批核发的《印章准刻证》到本辖区内的合法印章刻制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否则,将会受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刻制印章须凭以下手续: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公章,需要的手续
凡冠以重庆市(区、县)头衔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成立的下属单位,须凭市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批文、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需要的手续
须凭司法局核发的登记证、介绍信、批文和承办人身份证。
三、企业刻制公章,需要的手续
(一)新成立企业须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变更名称的企业,须凭《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三)刻制中英文对照公章的企业,须凭进出口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核准经的营范围有进出口业务;
(四)刻制合同专用章须凭《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
(五)刻制发票专用章须凭《税务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
(六)企业内设机构刻制公章(内设机构不能刻制财务专用章),须凭单位《营业执照》、批文、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新闻出版单位刻制公章需要的手续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须凭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批文及承办人身份证;
(二)新闻出版单位须凭期刊证、上级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
五、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刻制公章,须凭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批文、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
六、刻制其他公章需要的手续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须凭同级工委或总工会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二)防火专用章,须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及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三)报关专用章须凭海关的报关证书和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四)技术专用章,须凭科委的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五)收费专用章,须凭政府或财政局的证明或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六)审批专用章须凭上级机关出具的审批权限证明、承办人身份证;
(七)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不能刻财务专用章),须凭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介绍信、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及承办人身份证;
(八)驻渝部队刻制公章,须凭部队介绍信及承办人军官证。
七、刻制钢印需要的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钢印,须凭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以及承办人身份证;
(二)企业刻制钢印,须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承办人身份证;
(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钢印,须凭教委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
(四)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须凭新闻出版局介绍信,期刊证、承办人身份证。
(五)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八、公章遗失后需要重新刻制的,须凭以下手续
(一)重庆市任何一家主流报社刊登遗失启事,并凭声明作废的报纸;
(二)《营业执照》正本;
(三)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并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有股东的签名。
九、因单位印章损坏、更名所形成的旧印章,凭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文或有效证件,承办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重新审批刻制。同时,由公安机关留存旧章印鉴后,并当面销毁旧章,方可取走新刻制的印章。因单位注销所形成的旧印章,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承办人身份证,可由公安机关留存旧印鉴后予以销毁。
市局印章审批中心咨询电话:63961624、63961625
联系人:徐进、李子君
邮政编码:401147
地址: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印章审批查询为:治安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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