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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7〕158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综合治理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根据《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责任制,即学校为一级,二级单位为二级,二级单位内部的科、室为三级。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与本单位各科(室)责任人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
第三条 学校的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所签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事宜。
(二)分析研究学校内部治安形势,并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制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计划、方案和实施意见。
(三)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及时解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四)不定期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现先进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督促检查学校决定和交办事宜的完成情况。
(六)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经费。
(七)根据各单位完成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研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四条 二级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负责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稳定、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稳定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五)加强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
(六)加强对本单位的暂住、临时聘用人员等外来人员的管理,及时向保卫处报送外来人员基础信息。
(七)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种案件和事件。
第五条 二级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与任务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并考核。
第七条 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因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而光荣负伤的教职工、学生和保安队员,学校保障医疗费用,并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二级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来校施工的单位须与学校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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