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7〕15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重庆市关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校领导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承担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其他校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其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治安管理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指示,认真抓好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内部治安形势,及时解决治安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不定期督促检查学校治安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先进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六)加强对学校保卫部(处)的领导,配齐配强保卫部(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七)落实治安管理工作经费。
(八)根据各二级单位完成治安管理工作的情况,研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执行学校对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及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二)负责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治安防范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治安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范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加强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
(五)调解本单位矛盾纠纷,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六)加强对本单位的暂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登记管理,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七)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建设。
(八)及时检查、发现、整改各种治安隐患。
(九)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处查处各种案件。
(十)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各科、室、班组治安管理责任人职责,并抓好落实。
第九条 保卫部(处)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与任务:
(一)了解掌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做好校园治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 督促、检查、指导校内各二级单位做好治安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 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四) 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五) 认真排查校内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工作。
(六) 督促、检查、指导二级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源等物品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网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信息调研,及时掌握学校治安动态。
(九)做好校园治安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十)加强值班和校内巡逻、守护工作,及时受理处置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
第十条 门卫管理
(一)学校对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并建立专门的门卫管理制度。
(二)任何人出入校门,应当遵守学校门卫管理规定。不得翻越校门、围墙进出学校或冒充校外人员或假冒访友、办事人员混入学校。
(三)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等有效证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化物品进入学校。
(五)校外人员不得携带动物进入校园。
(六)校外人员进校从事登山、取水等活动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
(七)无论人员还是车辆进入校园,应该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
(一)不得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生产车间等场所的办公、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
(二)不得扰乱体育、文化娱乐场馆、食堂、商店、会议室、学生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三)不得在学校办公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放养动物。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四)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者叫卖兜售商品。
(五)不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六)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公共秩序。 (七)不得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物品。
(八)不得非法印制、倒卖学校内部有价证券,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门票及其他票证。
(九)不得故意污损学校公共设施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十)不得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校园内的各类标志标牌。
(十一)不得故意损坏校园内的草坪、花卉、树木。
(十二)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使用音响器材或者聚众喧哗吵闹。
(十三)师生员工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销、邪教、宗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游行、集会、演讲或非法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
(十六)不得从事赌博活动。
(十七)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不得携带、存放、持有气枪、猎枪及其弹药或土火枪及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十九)不得制造、贩卖、携带、存放、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不得携带、存放、持有弹弓、弓弩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器具。
(二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一)校园内的经营性门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经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通知后应该积极整改,确保安全。
(二十二)举办大型(或重要)的会议、讲座、论坛、文艺体育活动、社团活动、展览展销活动等,应按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二十三)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随意从事建筑、通信等施工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要设置覆盖物、警示标志、安全围栏;不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安全围栏。
(二十四)不得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十五)不得到翠湖以及学校其他水塘、溪沟钓鱼、游泳、嬉水。
(二十六)不得从事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禁止下列行为:
(一)殴打他人。
(二)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六)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八)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
(十一)其他侵害师生员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护学校公私财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
(二)哄抢公私财物。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五)偷摘学校种植的水果、花草。
(六)损坏学校视频监控设施。
(七)其他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学校现有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实习实训大楼、图书馆、档案馆、体艺馆、生产车间、食堂、学生公寓、化学危险物品库房、财务处、宾馆、保密室等为学校治安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
(二)责任单位应该对上述部位实行重点管理。重点要害部位应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等各项保卫措施和制度,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并注意加强教育和管理,凡是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四)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实行每日巡查制度,有的部位应实行昼夜值班,工作人员应在班前班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认真填写工作日记。
(五)非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第十五条 办公、教学场所治安管理
(一)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是学校办公、教学的重要场所,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二)责任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安全。
(三)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办公教学场所。
(四)不得在办公教学场所从事与办公教学不相适应,影响办公教学秩序的活动。
(五)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办公教学场所留宿过夜。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
(一)公寓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公寓管理措施。
(二)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三)公寓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骗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加强对公寓内部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
(四)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人。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须经管理人员验证、登记同意后进入,并按规定时间离开。
(五)学生公寓内不准留宿异性,除执行公务外,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六)凡已作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毕业的学生、假期未按规定办理留宿手续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任何人不得为其提供住宿条件。
(七)学生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离开公寓,须在管理员处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宾馆治安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从事宾馆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在校内从事宾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校内经营实体(门面)治安管理
(一)校内经营实体的监管单位应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实体的治安管理,确保安全。
(二)经营实体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并管理好自己的员工。
(三)经营实体责任人要经常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防止发生盗窃、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
(四)经营中要做到买卖公平,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严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防止由此引发纠纷和不安定事端。
(五)经营实体责任人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将被招聘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登记备案,严把用人关。
第十九条 现金票证治安管理
(一)现金票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并安装自动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并采取防范措施,严防丢失和被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处。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四)向银行送存或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派二人以上乘坐专车办理。因特殊情况当日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派人值班看守。
(五)公款、私款都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安排专人值守,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贵重物资设备治安管理
(一)实验设备、仪器、电脑、照相机、摄相机等贵重物资设备必须实行单位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二)存放贵重物资设备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三)未经允许,不得将公用物资设备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场所使用、存放,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等案事件责任自负。
(四)未经允许,贵重物资设备不得擅自外借。
(五)不得利用学校的物资设备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物品系指易燃品、易爆炸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二)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保存。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剧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剧毒物品的扩散。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发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所需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人员,必须熟悉所接触的危险物品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爆等治安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单位,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危险物品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安装铁门、铁窗和铁柜,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落实分类、分项存放规定,禁止烟火,并落实值班看护制度。
(六)民用压缩气(液)体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对教学用枪支等危险物品要做到妥善保管,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外治安管理
(一)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外事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外事无小事”和“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落实好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二)责任单位对学校的各种外事活动,应事先做出计划与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接待重要外宾和进行重大外事活动,要及时通知保卫处安排人员参加,确保外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外宾的人身财物安全。
(三)责任单位和涉外单位要对涉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外事政策、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四)加强对出境出国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在外事活动中,任何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六)涉外工作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责任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外籍教师、留学生来校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他们的基本情况报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备案
(九)外籍教师和留学生来校后,外事主管部门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宣传我国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案事件发生。
(十)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完备、牢固,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一)当外籍教师、留学生中发生治安问题时,责任单位应委派专人协助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计算机机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五)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八)不得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
(九)不得下载、观看、收听、存储、传播非法音视频。
(十)不得入侵他人、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十一)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
(十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大学新生户口迁移遵从自愿原则。新生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到保卫处申报户口。
(二)毕业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到保卫处办理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的,保卫处不再提供户口和身份证服务。
(四)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在有固定房屋后应该及时到派出所申请立户。
(五)不得冒用他人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六)不得涂改户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消防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内交通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校内正常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房屋租赁、暂住人口、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房屋租赁、暂住人口、临时聘用人员有人管、管得住、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十八条 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严把大型活动审查关,认真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保证大型活动顺利举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各二级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包括火灾、盗窃、诈骗、溺水、运动损伤、交通、心理疾病、网络交友、游戏、邪教、宗教、反恐防恐等方面的安全常识以及应急处置方法,广泛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处置技能。
(二)各二级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主要针对火灾、防恐、地震、滑坡、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十条 值班巡查与案事件报告
(一)学校在保卫处设立24小时值班室,专门接受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
(二)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三)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各二级单位均应安排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放假前应把值班安排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四)各类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五)保卫处值班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其他单位的值班情况,对值班不落实、责任心不强等情况提出批评教育,并向主管校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报告情况,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六)保卫处要加强校内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重点要害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巡查制,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八)凡是发生涉校涉生案件和各种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领导报告。
(九)保卫处在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该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十)发生案事件后,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党政办统一向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并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