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外来人员及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16:27 | 浏览次数:

重庆工商大学外来人员及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7〕15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保护学校公私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来人员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来校探亲访友人员、外来驻校单位的人员、外来租住人员、门面经营人员、以及其他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二级单位、物业公司、承包商、房屋出租人等是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与外来人员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

(二)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三)协助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指江北校区管委会、通识学院,下同)和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四)要主动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务、工资纠纷,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要及时在本单位内部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

(五)及时向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员变动和管理情况.

(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四条  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是学校外来人员及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监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二)宣传外来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统计外来人员数据。

(五)指导责任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租住人员应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申报租住登记,办理有关证件。

第六条  在校内租住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被校内其他单位解聘的人员。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给外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单位或个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及时向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房屋出租人基本情况、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以及承租人基本情况等。

(三)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房屋安全。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

(六)遵守学校其他规定。

第九条  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二)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居住环境。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及其他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后果较重的,报学校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外来人员及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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