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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门卫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7〕15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门卫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卫管理范围包括:
(一)南岸校区一号门、二号门、三号门、四号门、五号门。
(二)江北校区大门。
(三)兰花湖片区大门。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南岸校区门卫管理,由保安公司具体实施;江北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江北校区门卫管理,物业公司具体实施;通识学院负责兰花湖片区门卫管理,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条 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每天23点至次日6点期间关闭校门,在此期间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须经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同意后才能出入学校。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凭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六条 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家属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七条 外来人员(含外来公务人员、探亲访友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驻校外来单位人员、外来租住人员、外来经营人员、外来培训人员、外来住宿消费人员以及其他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第八条 进入学校登山取水的人员须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有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在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进入校内从事体育活动的人员,须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携带动物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携带、运输公共物资出校门,须主动向值班人员交验有关单位签发的出门凭据,自觉接受检查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三条 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凭本人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检查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驾驶人员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维护校门区域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非本校师生员工,不得骑自行车进入学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区域逗留、闲聊。
第十七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有礼有节,坚守岗位,维护校门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或江北校区管委会、通识学院)处理;情节、后果较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校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外来人员及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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